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东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东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麦特摩尔商务楼1013号。法定代表人高俊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清红,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东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与体育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并亲租2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联胜,山西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东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