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卜海兵与王军、丁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海兵,王军,丁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8-2号申请执行人卜海兵。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丁家全关于卜海兵与王军、丁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王军、丁家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