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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新梅,张铭,张玉生,刘淑媛,赵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张铭,学生。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申请执行人刘淑媛,居民。被执行人赵永波,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张铭、张玉生、刘淑媛与被执行人赵永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永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张铭、张玉生、刘淑媛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01.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501.49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