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向冯某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张某应向冯某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