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8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其他情况不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诉讼中,原告吴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吴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