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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8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其他情况不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诉讼中,原告吴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吴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