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小卓与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卓,临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小卓。委托代理人王卫菊,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蒋冰风,市长。原告李小卓诉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代理审判员 刘开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阮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