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志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志才、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8日生一女郭某甲,2008年4月2日生一女郭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又与婆婆共同生活,婆媳产生矛盾,被告既不从中劝阻,也从不安慰和关心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这种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7月30日遭到被告哥哥殴打,其离家住在其姐姐家。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婆媳有矛盾属实,作为丈夫和儿子,没有协调好婆媳关系,其负有一定的责任,今后一定多加注意。其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为了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8日生一女郭某甲,2008年4月2日生一女郭某乙,婚后感情尚好。因婚后原、被告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为家庭琐事婆媳之间经常产生矛盾,2013年7月30日被告哥哥打了原告,被告未加劝阻,原告为此产生怨气,遂离家住在其姐姐家。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冷漠、不关心,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表示今后处理好婆媳关系,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因家务琐事原告与婆婆不睦引起被告哥哥与原告发生矛盾,被告未能处理好家庭问题,致使原告产生怨气,酿成纠纷。庭审中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表示要积极的改变婆媳不睦的状况,原告应慎重的对待婚姻关系,遇事多与被告沟通,关爱理解老人,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