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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徐国良与庄来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来兴,徐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06号申请执行人庄来兴。被执行人徐国良。申请执行人庄来兴与被执行人徐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执行人徐国良将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景瑞大厦A座17楼靠西北边小套房(证号:HK121X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庄来兴(身份证号:46010XXXXX)名下。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国良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景瑞大厦A座17楼房(证号:HK121X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庄来兴(身份证号:46010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