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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峰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路荔桂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梁长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柏,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