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锦亮、金本昌与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锦亮,金本昌,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39号原告:彭锦亮,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金本昌,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汉国,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一城南亚星河苑C4栋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利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非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哲文,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进,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锦亮、金本昌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锦亮、金本昌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锦亮、金本昌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锦亮、金本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彭锦亮、金本昌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