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陆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063号罪犯陆艇,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1996)通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8月12日以(1997)苏刑核字第47号刑事裁定,对其定罪量刑予以核准。1997年10月9日交付执行。1999年10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9年12月3日,本院经再审审理,以(1999)通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4)通中刑执字第1500号、(2008)通中刑执字第1647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848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陆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陆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艇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