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吴玉莲与任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莲,任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82号原告: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士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莲与被告任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