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衢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东与潘高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东,潘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保字第16-1号申请人金东,个体。委托代理人刘壮伦,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潘高权,渔民。申请人金东与被申请人潘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高权可得的浙岱渔03528号船2012年柴油补助款2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高权可得的浙岱渔03528号船2012年柴油补助款26万元。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金东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