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民初字第3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汤祚喜与被告谢和思、阮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祚喜,谢和思,阮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蕉民初字第3043-2号原告汤祚喜,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和思,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倩龙,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汤祚喜与被告谢和思、阮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谢和思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汤祚喜与被告谢和思、阮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