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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7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163-5。法定代表人郑晓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新胜东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陈智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875元,由原告重庆美意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