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徐仁渭与吕林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仁渭,吕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仁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林高。再审申请人徐仁渭因与被申请人吕林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仁渭申请再审称:据以作出原判决依据的文书已被撤销,该案有新证据,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应当再审。吕林高提交书面意见称:1、申请人就本案多次申诉,乱用诉权,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被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将相关过户资料交到了国土部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徐仁渭与被申请人吕林高签订的换地协议及其后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徐仁渭以换地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换地协议,因协议本身并非显失公平,且其要求撤销协议已超过除斥期间,原判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徐仁渭申请再审提交的2013年4月17日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对其的信访回复,该回复内容为徐仁渭与吕林高争议的土地5.28平方米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由其自行决定。该回复不能证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故不属再审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徐仁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仁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