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绍芹与杨代勤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绍芹,杨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丁绍芹,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杨代勤,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0)无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无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代勤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天灯小区1幢503室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代勤归还丁绍芹借款31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讼费65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4550元,但被执行人杨代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代勤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天灯小区1幢503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