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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华忠与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忠,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邵华忠。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被告:陈有才。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忠与被告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华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邵华忠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