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华忠与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忠,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邵华忠。委托代理人:毛伟民。被告:陈有才。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忠与被告陈有才、浙江衢州水业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华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邵华忠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