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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枣阳市新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阳市新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罗光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枣阳市新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3)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工商处字(2013)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