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与方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方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职员。被告方永国,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朱英姬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