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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已经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谢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