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豫商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宿迁上众腾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凯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商初字第0260-2号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月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公司副总经理姜某珠作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授权委托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补交,对其代理人资格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县某路某车市64号楼XXX、XXX、XXX、XXX共四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计34个月。合同约定一年租金为12万元,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及其他由被告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开始使用房屋,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交至2013年4月30日。自2013年5月1日起至今,被告欠到原告房租36660元及物业费3363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逾期交付租金超过20日的,无需催告,甲方即有权终止合同。逾期交付物业等费用,经催告仍不结清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的,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双倍计算。现原告依据上述约定,主张与被告终止《租房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物业费及违约金。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将租用原告的四间门面房返还给原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93320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21日,要求给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违约金5000元、物业费3315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21日止,要求给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甲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内容为:“一、甲方将位于某县某路某车市64号楼XXX、XXX、XXX、XXX共四间门面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共计34个月。二、本房屋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当年房租(每年一付)。乙方必须缴纳租房保证金贰万元整,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复原,达到甲方要求后,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不复原概不退还)。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后,乙方须交清欠费。四、租赁房屋只供乙方作经营使用,不得作为它用。乙方不得转租,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六、违约责任:1、擅自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承担尚余租赁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2、逾期交付租金超过20日,无需催告,甲方即有权终止合同。逾期交付物业等费用,经催告仍不结清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的,乙方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实际使用房屋时间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双倍计算。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据实结算。3、乙方转租、或者进行非法经营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所收租金不予退还。4、乙方自行将房屋腾空超过20日,视为乙方终止租赁合同,甲方可以自行接收房屋,所收租金不予退还。……九、本合同在甲方收到第一年租金时生效,租期不因乙方迟延交付租金而顺延。……”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第一租赁年度(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租金12万元和物业费。2013年5月1日,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交纳第二租赁年度(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至2013年8月21日,其拖延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和物业费已达112天。甲公司索要未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上述四间门面房为甲公司从丙公司处租赁,租赁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甲公司将上述四间门面房转租给乙公司已经征得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已向丙公司交纳上述四间门面房第三租赁年度物业费10814元(折算成天为29.6元/天)。上述事实,有《租房合同》、物业费发票、市场管理费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已经丙公司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并按照双方约定负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乙公司应于2013年5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租赁年度的房屋租金,而其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支付租金,至甲公司起诉时已达112天之久,远远超过20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的约定,甲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按照约定租金标准双倍主张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但甲公司主张按照约定租金标准双倍计算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已经足以弥补因乙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某县某路某车市64号楼XXX、XXX、XXX、XXX四间门面房返还给原告甲公司;三、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租金193320元及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租金(按657.5元/天计算);四、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物业费3315元及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物业费(按29.6元/天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保全费1529元,合计377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月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文慧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