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水亭、毛贵意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水亭,毛贵意,毛晴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委托代理人:顾水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水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贵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晴成。上诉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水亭、毛贵意、毛晴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