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恒润压铸厂与姜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恒润压铸厂,姜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恒润压铸厂。代表人:韩亚仙。委托代理人:郑红峰。被告:姜涛。委托代理人:周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恒润压铸厂诉被告姜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恒润压铸厂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姜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