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袁亚绒与陈向辉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绒,陈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07号申请执行人袁亚绒,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向辉,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亚绒与陈向辉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袁亚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袁亚绒,执行费50元执行人陈向辉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