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丰收与李彩云、郭亚林、曹瑞兰、韩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丰收,李彩云,郭亚林,曹瑞兰,韩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范丰收,男,41岁,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李彩云,女,40岁,汉族,住本市山阳区。被告郭亚林,男,46岁,汉族,住本市山阳区。被告曹瑞兰,女,61岁,汉族,住本市山阳区。被告韩向东,男,56岁,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丰收诉被告李彩云、郭亚林、曹瑞兰、韩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李彩云等送达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