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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众强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众强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67号 原告众强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琳。 委托代理人陈广,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超,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飞。 委托代理人周姣,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军,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众强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据以起诉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于法不悖。被告在合同上予以盖章,应视作对该约定的认可。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服务合同中涉及的服务费,其提起的并非不动产纠纷,故被告关于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淮南哈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燕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