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上海良强木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第某某幢某某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作为独立法人,住所地在合肥市,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签订的《木材供应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即:……将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现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