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二初字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储著友与来安县施官镇龙山村新塘村民小组、李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友,来安县施官镇龙山村新塘村民小组,李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初字00268号原告:储著友,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施官镇龙山村新塘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树明,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李树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友诉被告来安县施官镇龙山村新塘村民小组、李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友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储著友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进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