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运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运荣。被申请人申晓飞。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负责人崔少波,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张运荣与申晓飞、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