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钱陶伟与奚佳慧、奚豪杰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陶伟,奚佳慧,奚豪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199号原告钱陶伟,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钱自强,男,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奚佳慧,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奚豪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钱陶伟诉被告奚佳慧、奚豪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奚佳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奚佳慧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曲阳路XXX号XXX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其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奚佳慧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曲阳路XXX号XXX室,地处虹口区,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奚佳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