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兰霞、刘宝申(坤)、李东生、姜荣辉、李传库、刘长征、靳志安与刘铁荣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霞,刘宝申,李东生,姜荣辉,李传库,刘长征,靳志安,刘铁荣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李兰霞,女,1958年1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临清市。原告刘宝申(坤),男,1966年2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原告李东生,男,1974年9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原告姜荣辉,男,1976年1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原告李传库,男,1956年11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原告刘长征,男,1956年11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原告靳志安,男,1980年9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兰霞,女,该公司股东。被告刘铁荣,男,1954年4月生,汉族,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住清河县。七原告李兰霞、刘宝申(坤)、李东生、姜荣辉、李传库、刘长征、靳志安诉被告刘铁荣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兰霞、刘宝申(坤)、李东生、姜荣辉、李传库、刘长征、靳志安诉称,七原告系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公司84%股份。公司股东于2013年8月16日召开年度第一次股东会,七股东参加,全票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兰霞,选举李兰霞为执行董事,免去刘铁荣执行董事职务和经理职务。但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时,被告拒不交出公章配合变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与公司管理事项有关的证件资料并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一、2013年8月16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2013)清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通知及送达通知的录音资料被告刘铁荣未答辩,其提供的书面材料有:一、公司内部七股东与其产生矛盾的过程及现状的陈述。2013年8月16日公司在《邢台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声明复印件。二、清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的信息复印件及公司委托段某某刊登营业执照丢失证明的复印件。经查,原、被告系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因公司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七原告曾起诉公司并将本案被告列为第三人,本院以(2013)清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原章程第18条、第30条的约定无效并已生效。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召开会议之前的2013年7月30日,公司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已通知被告,被告未参加会议,会议决议由到会的七股东全体通过。决议内容为:免去被告刘铁荣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任命刘兰霞为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被告刘铁荣在会议决议做出后未交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与公司管理事项有关的证件资料并配合公司办理工商档案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已丢失。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客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材料反映了其与七原告之间矛盾的产生及现状,与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无关联,不予采信。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原告召开股东会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有效。被告经股东选举已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其在公司的行为应服从股东会的安排,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应当留存的所有档案应交出,不交出则构成侵权。已经遗失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公司其他档案若遗失,可通过遗失声明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合机构代码证(上述四项已先予执行)及公司的所有档案资料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刘铁荣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