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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琦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琦,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16号申请执行人赵琦。被执��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计承江。赵琦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协助原告赵琦办理将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过户到原告赵琦名下的相关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琦(身份证号:××)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