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常某某,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