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严晓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珍,女,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王华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原告)严晓安,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横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凤菊,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横县,系严晓安妻子。上诉人陈丽珍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茂名市,双方亦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没有提起合同在哪里履行以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所以要依据法律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法定的管辖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另作约定,故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在贷款方(被上诉人)住所地,即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