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科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阳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丙系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西王小区17幢房屋的邻居,王某丙家将房屋后廊檐地面瓷砖贴的高于陈某甲家,因此陈某甲家在房屋相邻处砌上一堵墙。2012年12月16日上午,2家因为这事再一次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丙扇了陈某甲一耳光,被打后,陈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被在场的村干部劝阻。后村干部要求2家在次日到村部进行调解,于是双方散去。王某丙的儿子王某甲(另案处理)得知吵架一事,遂打电话纠集人员并下楼,见已经没有争吵遂离开到同小区的朋友家。尔后,王某甲认为陈某甲家纠集的人员到场了遂纠集胡某、邓某、孙某、管某、邱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陈某甲家门口,王某甲与陈某甲儿子陈某丙言语不和即殴打陈某丙,胡某、邓某、孙某见状亦上前殴打陈某丙。正在厨房做饭的陈某甲得知儿子被打即持菜刀下楼,王某甲等人见状逃离,陈某甲追出一段距离后返回家中。王某甲取出3根自来水管,将其中2根分发给胡某、邓某,王某甲、胡某、邓某分别持自来水管和孙某返回陈某甲家门口,王某甲持自来水管击打陈某甲头部,而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陈某甲持木棍击打邓某头部,致邓某受伤。打斗还造成陈某甲、陈某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邓某因钝器击伤致头皮创疤痕长6.2cm,构成轻伤;陈某甲因外伤致左顶部不规则疤痕累计长度为6.2cm,构成轻伤;陈某丙因外伤致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2013年5月30日,公安人员传唤陈某甲到案。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邓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邓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自行和解。被害人邓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胡某、孙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乙、阮某、陈某丙、管某、邱某、李某、林某、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结合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就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菜刀、木棍等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