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贾绍铭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贾绍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南区杨子江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427-6。法定代表人:吕建好,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绍铭。委托代理人:梁燕贵,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贾绍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