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殷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21-6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安钢焦化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某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