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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曹述和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沈湘宏,唐小琴,曹述清,曹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钱小峻,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沈湘宏,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唐小琴,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曹述清,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曹述和,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沈湘宏、唐小琴、曹述清、曹述和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湘宏、唐小琴、曹述清、曹述和的银行存款33000元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以情况紧急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沈湘宏、唐小琴、曹述清、曹述和的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湘宏、唐小琴、曹述清、曹述和的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杨文军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