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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执字第18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宜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法,杜辉,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18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宜法,居民,被执行人杜辉,居民,被执行人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宜法与被执行人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张宜法货款合计199970元,于2013年7月17日一次付清。二、杜辉自愿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原告张宜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宜法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辉、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张宜法同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财产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18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