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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潘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强,男,生于1976年7月14日,汉族,西安市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员,住西安市纺织城。被执行人潘金,男,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浙江省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新旅程项目部司机,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强与被执行人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潘金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由于潘金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强于2011年12月5日向陕西省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潘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诉讼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经查,潘金已经先后向周建强支付了2800元的借款,并且周建强已明确表示放弃剩余200元的债务追偿。2013年11月20日,潘金向我院交来诉讼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本院也已将450元汇入申请人周建强账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