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夫妻关系已经和好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