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商初字第61号原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智宝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征,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系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智宝生、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海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至今仍欠工程款814785.5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欠工程款事实存在,但隐瞒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若原告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我公司会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工程装修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保修期限(1年)及付款方式(2011年7月5日付40%,工程中期付20%,竣工后付20%,2011年11月10日付1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2012年9月10日付清)。原告装修工程完工交付被告正式营业,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14785.50元,庭审中双方对此陈述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就工程质量问题准备搜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就工程质量问题准备另行起诉,故本院对工程质量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安县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4785.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9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新审判员 黄文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