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吴欣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欣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5号罪犯吴欣容,曾用名吴慧聪,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崇刑二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欣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欣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吴欣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欣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欣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