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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诉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东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芳,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东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7657.6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开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洪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婧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