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薛美丽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美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薛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96号原告薛美丽。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培新,局长。第三人薛美莲。原告薛美丽不服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