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