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仇延福与缪梅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延福,缪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仇延福。委托代理人:祝思祥。被告:缪梅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延福诉被告缪梅仙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延福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另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延福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记员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