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咸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中营街留营乡张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8800-2。法定代表人牛锁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彦山,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咸华,农民。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咸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戴昊宏审判员 辛弼先审判员 刘久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