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郝明康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康,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939号原告郝明康,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飞,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检,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口139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2590614-4。法定代表人王其增。原告郝明康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郝明康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明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欢 来自